宜兴法院: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?小心“过期作废”!

发布时间:2026-05-12 12:06

诉讼时效期间届满,权利人丧失胜诉权,意味着法院不再支持其主张 #生活知识# #法律#

   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,为了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,很多出借人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,俗称担保,那么是不是只要有担保人就高枕无忧了呢?

   2020 年 6 月,翟某因工程资金周转问题,向洪某借款 50 万元,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30 日,同时,丁某在借条的 “担保人” 处签字确认,同日,洪某如约将 50 万元交付给了翟某。然而,到期后翟某未能还款。到 2025 年 4 月,洪某才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翟某返还借款本息,同时要求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
   案件审理过程中,洪某称自己曾在保证期间内,委托案外人杨某向保证人丁某催收过欠款,认为其已经向丁某主张过权利,丁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。然而,经审理查明,直至2023 年 11 月 28 日,杨某才在微信中提到丁某为翟某担保一事,但丁某对此并未作出任何回应。

 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洪某与丁某在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,根据法律规定,未约定保证期间的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,在本案中即为2021年1月30日。洪某虽自称委托杨某催要欠款,但沟通内容既未提及丁某的担保义务,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催要欠款意思表示,无法认定洪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丁某有效主张了权利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翟某返还洪某欠款本息,驳回了洪某对丁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 法官表示,古希腊有句谚语: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。担保本是为债权上的一道 “保险”,但如果债权人不重视保证期间,没有及时、有效主张权利,这道 “保险” 就会失效。在此提醒大家,在民间借贷中,不仅要规范签订借条、担保协议,明确约定保证方式、保证期间等关键内容,更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、明确、有据可依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,才能切实保障自身债权得以实现。同时,也需要提醒保证人,提供担保前,务必清楚自身的担保责任和期限,谨慎为他人提供担保,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。王佳琦 丁卓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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